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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四川路航      发布时间: 2016-01-06 11:42:19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集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具体范围
   第一条 “三重一大”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简称。

第二条  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与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3、重要改革方案;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5、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6、税后利润分配和使用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7、注册资本的增减方案、章程的拟定或修订方案;

8、合并、联合、兼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9、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10、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配置和管理方法、组织结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和经营方式;

11、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12、工资待遇、“五险一金”、住房、职称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13、 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大事项;
      14、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15、重要表彰奖励和处分方案;
    16、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17、向上级书面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1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各下属公司重大决策范围按本条执行,需要报公司审批的事项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
      1.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建议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2、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各下属全资公司(分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推荐及任免;
     3、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建议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4、各下属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检员)、工会主席的推荐及任免;

5、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副经理的任免;

6、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和确定;
     7、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各下属公司的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本单位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其中需要报公司批准的人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

1、对外投资计划,融资、担保,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2、在年度财务预算内,审批单笔交易金额100万元以内的债权债务重组等重大交易事项;

3、审议决定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4、审议决定合同总额在2000万以上专业分包合同;

5、审批30万元以内的资产、设备采购;

6、审批月租金总额20万元以上的设备租赁;

7、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项目;
    8、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各下属公司(含项目部)的重要项目安排:

1、各下属公司(含项目部)不得对外投资,融资(内部集资)、担保以及开展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2、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审议职权范围内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3、审批5万元以内的小型设备采购和租赁,5万元以上的要报公司审批;

4、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3万元以内的非生产项目,3万元以上的要报公司审批。
    5、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在年度财务预算内,2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支出,100万元以内的非生产性支出;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对外1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

4、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各下属公司(含项目部)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在年度财务预算内,1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支出,10万元以内的非生产性支出;超过以上限额的要报公司审批。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超过10万元要报公司审批。
    3、对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超过1万元要报送公司审批;

4、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本条所指的生产性支出是指和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设备采购,大宗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劳务结算,薪资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是指和生产成本没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支出,如办公行政开支、会议费用、招待费用等,

第二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六条  决策原则。

依法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参加。凡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议题,由董事长、总经理商党委书记后主持会议。涉及企业文化建设、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洁建设等方面议题,由党委书记商董事长、总经理后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议题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和办公室在召开会议2天前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子邮件、电话及其他方式告知。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的运行程序
    1、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1、由党政主要领导按规定提出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2、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3、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将拟任免的干部名单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经过党委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5、研究通过的拟提任(聘任)干部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6、由党委或行政按规定发文任免。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1、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2、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讨论重大问题时,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参加。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需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需半数以上到场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对外投融资、担保、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工程分包、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场方能召开会议,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议题时,必须有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且党委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时,应暂缓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上级报告,请示裁决。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会后由主要领导或委托专人向其通报会议议定的内容和情况。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讨论事项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企业、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以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定的,或者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失误,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或不尽力挽回的;
   6、其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