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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博yabovip2024进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文章来源: 四川路航      发布时间: 2013-10-11 16: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和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引导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十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公司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下属公司,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机关、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下属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罢免。

      第十三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在调入单位继续履行职工代表职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中基层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公司反映;
  (三)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有劳务派遣职工的,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四)审议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六)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七)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下属公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由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公司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授权决定的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工会

       第三十三条  职代会的召开及议题、议案的确定,以及审议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有机结合,构成公司新型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公司内部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为职工董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以下三项制度,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作用发挥。

     (一)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事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根据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二)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时,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职代会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但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七章  各下属公司、公司机关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下属公司和公司机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由同级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通过工会大组(小组)召开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由项目工会大(小)组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各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通过,其修改部分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