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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文章来源: 四川路航      发布时间: 2017-09-30 18:30:29

《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议事决策程序,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四川省委、四川省国资委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围绕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研究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国资委党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精神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贯彻落实,把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与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相统一。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议事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落实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或经理层执行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即集团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先由党委会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决策或经理层执行。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集团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

(三)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集团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工作职责、工作制度,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建设。

2.集团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集团公司党委对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具体选任程序按《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办理。各级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按《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所属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办理。

3.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

4.集团公司管理权限范围内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

5.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6.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队伍的整体开发及重点人才的培养引进等。

(六)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七)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八)集团公司党内先进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九)集团公司工会和共青团的重要工作。

(十)其他应由集团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参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集团公司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或者资产变更、国有产权转让等资本运作管理事项。

3.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与修改,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5.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分流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集团公司重大安全及环境保护、群访集访、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和调整方案。

2.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3.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

4.重大生产性项目安排。

5.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大额度生产资金使用、调度,融资担保、委托贷款等事项。

2.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议事方式与会议组织


第六条  时间安排。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议事方式。党委会议事主要以会议方式进行。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工作任务紧迫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互联网通讯等其他方式进行,但事后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第八条  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提出,经党群办公室综合整理后报党委书记确定。议题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第九条  会前酝酿。党委书记应就会议议题中的重大事项与党委委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相关成员先行交换意见、进行沟通。分歧较大的,一般不上会。

第十条  会议通知。除临时会议外,会议时间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党委委员,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人事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列席人员通常为:派驻集团公司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员;集团公司非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党群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参加。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中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报,党委分管领导作重点情况说明,其他党委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中,不得临时动议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具体表决方式由主持人确定。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其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对于双方人数接近、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形成记录、纪要。党群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原始文字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拟制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党委会议记录、纪要以及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等文件、资料由党群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归档。

党委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方式、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人姓名;

(四)列席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和审议事项;

(六)出席人员发言要点;

(七)列席人员发言概要;

(八)审议中的主要意见和要求;

(九)表决意见;

(十)应当记录的其它事项。

党委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人和列席人姓名;

(三)决议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党委委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委决议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党群办公室作为督办部门,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促落实。承办部门或单位按照会议精神,在一定时限内向党委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集团所属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