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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6万 国企物资部长获刑十年半

文章来源: 四川路航      发布时间: 2013-11-13 11:28:43

虞小仁,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导士镇前庄一队,原系中铁十一局集团三公司襄渝二线(成局)铺架指挥部物资部部长。

2006年11月,人虞小仁以江苏老家盖房子缺钱为由,向四川省邻水县花蓉山玄武石矿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袁某借款50000元,后袁某将人民币50000元送给虞小仁,虞小仁予以接受。

2007年9月左右,袁某为了让被告人虞小仁帮忙结算、划拨货款,送给被告人虞小仁人民币3000元。

2007年底,袁某为了让被告人虞小仁帮忙结算、划拨材料款,在其车上送给被告人虞小仁一张存款10万元工商银行卡,虞小仁予以接受后将钱取出自用。

2008年春节,被告人虞小仁以借款为由,向袁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袁某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虞小仁,虞小仁予以接受。

2006年12月,四川省广安市泰鑫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了让被告人虞小仁组织人员去储渣场检测验收及顺利结算、划拨货款,陈送给被告人虞小仁人民币50000元,虞小仁予以接受。

2006年春节后,陈某为了让被告人虞小仁组织人员去储渣场检测验收及顺利结算、划拨货款,陈又送给被告人虞小仁人民币50000元,虞小仁予以接受。

法庭审理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虞小仁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任中铁十一局集团三公司襄渝二线(成局)铺架指挥部物资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有关人员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6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辩护人认为中铁十一局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中国铁建,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全资国有企业,其被告人虞小仁的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从其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上看,其是独家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项目部是公司的派出机构,是项目施工管理和协调中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宗旨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母公司中国铁建是上市公司,不影响本案主体的认定。中铁十一局集团三公司是国有公司,被告人虞小仁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